微博已经开始深入地影响现实生活,包括法律诉讼事务。本文试图探讨在中国语境下,微博直播是否合法、合理,以及该如何处理。本文所指“直播”,并非如电视般实时播出或延迟几秒播出,而是指在开庭期间,即时将法庭内发生的情况发布在微博上。
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,唯一相关的是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1条:在法庭审判过程中,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,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。对于不听制止的,可以强行带出法庭。但是,对于什么是法庭秩序,没有其他法律解释。
微博本质上是一个平台,将所述内容公布在网络上,其性质更接近新闻曝光。一个有一定粉丝量的微博账户,类似一份网络小报,而且,微博传播一旦形成热点,会引起叠加效应,小报很快会变成一份大报,这或许也是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微博的主要目的。这里就会涉及到所谓舆论影响审判的问题。
《法庭规则》对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主要是不要影响法庭审理正常进行,不要随意发言、吵闹等。对旁听人员(包括新闻记者)除了不要影响法庭之外,还要求不得录音、录像和摄影。这个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法庭审理,其中,录像、摄影很容易理解,因为这会打扰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等的诉讼活动,录音其实也一样,就如平时交谈,虽然不涉及隐私,但也不喜欢被人录音一样,声音也是很私人的东西,如被私人录音的话,总会引起不安。(其实,现在法庭是每案必录像的,似乎也没有影响诉讼参与人,因为诉讼参与人不担心法庭会滥用该录像)。其次,律师的法庭发言也有版权,录音是一种复制,我国版权法规定,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复制。
法庭没有禁止记录、上网,是否违反法庭秩序,要看微博直播行为是否影响法庭审理秩序。直接看是不影响的,因这种行为,法庭一时发现不了,除非法官也同时上网浏览微博,而这是违反法官纪律的。
根据目前的规则,无法推理出微博直播不合法,由于存在替代品,即休庭或闭庭后的补发微博,因此,微博直播本身对庭审的影响不是很大,因为法庭终归无法禁止别人庭后发同样内容的微博。但是,我敢肯定,以后最高法院会出台新法庭规则禁止此类行为。
有人提出,微博是一种自媒体,媒体就得遵守媒体的伦理,媒体伦理的核心是客观、公正和平衡。律师发微博,最大的问题是在这里。
从客观的角度来说,律师会从自己的视角描述事实,但未必客观,而由于这种自媒体既没有真正的新闻媒体那种记者、编辑、主编几级审核流程,也缺乏编辑记者那种专业训练和专业经验,因此,所记录的微博“事实”难免可能会有偏差。
说到公正,由于律师对法庭的一些决定不满,会公布自己指责法庭不公的理由及依据,但是,律师往往只会公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,不会公布对法庭有利的部分,从而有一定的倾向性。
平衡也是一个问题,法官、检察官大多没有实名微博,律师微博发言后,法官、检察官往往无法直接回复。而在记者采访时,按照新闻伦理,必须给双方同等的机会阐述各方观点,让受众作出判断。在微博时代,这显然是个大问题,很多微博粉丝看了律师的一家之言后,对法官、检察官大加指责,让法官、检察官很委屈但又无力还击。当然,法官、检察官在法庭内外是有公权力的,他们的还击,可以是驱逐律师、重判被告人等。
在平衡的问题上,法官、检察官背后,有时会有比网络更强的媒体,就是代表官方的电视台乃至各种“通稿”。乐清钱云会案就是网络和“通稿”之间的较量,可以说,各有各的观众,各自向受众展示立场。
在中国的语境下,法官审判会受到权力因素的干扰,很多时候,法官未必能顶得住权力的压力,审判的过程和结果,未必体现的是法官的真实意思。律师发微博时,也需要注意这些问题。
如果律师微博能在客观、公正和平衡上做得到位,恐怕也不会引起太大争议。至于舆论影响审判,实际上是伪命题,因为,只要司法独立,法官自己清醒,便不可能存在舆论影响审判的情况。要出轨,总有理由,“舆论影响审判论”也是同理吧?事实上,舆论撬动了领导,领导做出批示或进行干预,才是影响的支点。
在一些律师的微博上,有指责法院、法官的内容,这是否属于利用媒体,用扰乱公共秩序等手段干扰法庭?显然不是。是否恶意诽谤法官?基本上也不是,但是,这个陷阱是需要律师注意的,因为,这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。如果导致家属和法庭起冲突,律师或许会被作为替罪羊。
由于微博是新生事物,其有不可逆转性,法官又缺乏平衡微博的同类工具,大多数法官不会喜欢律师当庭微博直播,乃至庭后“录播”,因此,从这个角度看,律师当庭发微博,可能会导致和法庭的对抗,在一般情况下,建议不要使用,因为法官有其他反击手段,而且很多。在现行司法体系中,律师本身就是弱者,弱者才需要大声喊叫,强者只需轻声吩咐。